1、重婚,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 3、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由于重婚一方往往与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对其配偶通常采取隐瞒和警惕的态度,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取证非常困难,即使掌握了一些情况,也大多为证据线索。 4、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确实、充分证据但能提供相应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因为若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在实践中,怎么处理重婚案件,有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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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需要的证据如下: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别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可以收集的具体证据包括,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以。
认定重婚罪需要的证据有: 1、配偶与第三方经过合法登记的结婚手续,或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需要搜集结婚登记伪造结婚证证据,重婚者与第三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可以搜集有婚外情一方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证据、双方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录像、短信等,此外,还有亲属或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重婚行为类型主要有: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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