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单位的,不属于个人,在本单位参保的职工可以使用工伤保险是单位缴纳为本单位职工工伤提供治疗费用报销的,只要在单位工作、缴纳社保,出现工伤,单位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后,费用就由工伤保险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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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不需要个人承担,因为其中工伤保险对于员工来说本身是具有福利性的。工伤保险的这部分费用是属于专款专用,国家不向工伤保险费用征收任何的税费,而且由国家财政对于工伤保险费的支出承担主要的经济压力。
工伤保险不是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是每月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按照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行业的风险系数不同,缴费率也不同,一般是0.5%到2.0%同时,支付的费用也不一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延长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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