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品给付发生于双方登记之前,应属于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陪嫁品给付发生于双方登记之后,鉴于嫁妆本身就带有专属赠与女方的特点,应认定为仅赠与给女方个人的财物,属于女方婚内获得的专门赠与给自己的财物,属于个人财产 除非,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双方的除外 在嫁妆认定为属于女方财产的情形下,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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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婚后陪嫁车算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陪嫁的车是婚后才赠与的,则只要赠与人没明确表示车辆只赠与女方一人,则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就赠与女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女方陪嫁的东西,离婚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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