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加班费,以单位不足额支付工资理由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单位应该按出勤日发放工资。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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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不支付加班费,则可以要求赔偿。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动辞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时,应当考量下面两个因素: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2、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只有当这两个因素同时都满足时,裁判机构才可以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加班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休息日期间安排工作,不能安排休假或补休的,应支付200%工资报酬,如单位没有向员工明确休假或休假时间,员工有权要求两倍的工资,工作时间延长的,应支付150%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如实施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按规定支付小时加班费的,视为加点,即不低于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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