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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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判刑;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1、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判刑;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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