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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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规定,对于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若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话,则对该驾驶人依法处十天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下:追逐竞争,情节恶劣;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超过额定乘客或规定时速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直接负责,规定处罚。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依照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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