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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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通常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我国婚姻法中明文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双方签订有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则按照协议约定,离婚时该房产应当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的婚前房产,是由另一方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购买,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因为,第一,我国采取不动产登记制度,原则上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既然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属于其个人;第二,即使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房产是由对方全部或部分出资购买,该出资行为一般也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双方已经结婚,就无权要求返还该出资。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离婚不能分。即离婚分割财产仅限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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