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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被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 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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