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条件: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民政股)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所需证件及材料: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如何办理结婚证: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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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双方需要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要带齐相关的证件。第二,两人都需要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第三,双方需要在登记员的面前,并且亲自在该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下各自的名字或是按下指印。第四,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和声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颁发结婚证。
未领证结婚,因为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补办问题。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事实婚姻想补办结婚证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证所需的材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进行补办,符合结婚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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