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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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确定转让方是否能够追加为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方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其参加诉讼可能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追加其为第三人。
担保人可以在债权纠纷中作证。担保人责任分为有效保证的担保人责任和无效保证的担保人责任。在有效保证中,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两种,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这里的担保人叫做一般担保人。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这里的担保人叫做连带担保人。由于担保人的保证形式不同,决定了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后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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