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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名册的特别规定是什么,转让股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2-11-04 09: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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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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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王张洋律师

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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