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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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对每年120元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的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25元,对其余地方的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15元。
发放范围: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是指除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指计划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具体咨询户籍地社区/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放条件:独生子女为城镇其他居民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独生子女为城镇其他居民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 (3)独生子女父母未领取过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具体咨询户籍地社区/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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