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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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有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诉讼解决。 属于一般民事纠纷的,不用劳动仲裁前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存在仲裁协议。
公司注销员工公积金可由公司提出封存申请,携带封管办的审核答复到缴存公积金的银行网点办理封存手续,由员工携带身份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卡到公司汇缴公积金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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