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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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违约金条款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于强制履行,守约方就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违约方还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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