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划分,提前十日向有审批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拍摄:(一)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二)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三)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拍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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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 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 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期限: 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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