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既然利息约定要合法,那么该怎样约定个人借款利息呢个人借款利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导致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二)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四)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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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不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才是合法的。如果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属于高利贷,是不合法的。
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要合法,则应当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该范围之内的,属于合法的利息;如果超出该范围的,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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