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务执行的问题国有企业债务案件执行难,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1、货币偿付能力极差许多国有企业在执行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供执行,而厂房设备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债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多数又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的要求往往是希望实物变现。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从案件执行中查证的账面情况反映,有的国企资产情况尚可,固定资产外的应付应收款中,有大量的应收款,但这些应收款,有的存在质量纠纷等原因,不能成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有的已成了坏账、呆账,无法收回。3、担保债务数量较多担保行为大多发生在前几年,部分担保纠纷系行政指令性担保,有的原本较好的企业同时为多家企业担保,担保额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担保所累。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4、转制不规范部分国有企业转制、重组等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原有债务落实不明,改制后的企业对转制或重组前的债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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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有企业的债权人通过自己的方式没有索要到企业债务的,只要确定了债务范围的,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是: 1、与企业改制同步执行。 2、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要依法追加被执行人。 3、加强依法破产的力度。
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的,是不得执行另一方财产的。不过,夫妻双方结婚期间不论谁向他们借的钱,一般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属于虚假债务、非法之债。婚前谁借的钱,一般属于借钱人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除非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非法之债以及虚假的债务是不用偿还的,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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