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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负伤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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