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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法律上程序制约机制的弱化是怎样的

2020-10-18 1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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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8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上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意在提高三机关揭露和惩罚犯罪的效率,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就防止错误起诉、错误裁判而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极为重要。问题是这一原则中包含的互相配合要求,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互相制约机制大为减弱。一般刑事案件尚且强调配合远甚于强调制约,在可以判处死刑的重大、特大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互相配合更成为一项高于一切的原则。重大的死刑案件特别是重大的杀人案件自然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自然是上级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就重大案件的侦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与处罚等问题,通常会比其他案件更加重视对公、检、法三机关进行领导、协调与督促。我们不能把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原因归结为上级领导机关对重大、特大案件诉讼过程的领导、协调和督促,但不能否认,在重大、特大案件的诉讼中这种领导、协调与督促会得到加强,而且因此会使互相制约削弱,互相配合强化,从而无法阻止死刑案件裁判错误的发生。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任务,在领导机关的具体过问下,三机关的共同任务更成为大局。为了大局,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互相制约就会变得多余和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形之下,有时承担审判任务的法院即使意识到了定罪证据的不可靠或不充分,意识到了死刑判决的危险性,也不敢不顾大局,不敢旗帜鲜明地决定“疑罪从无”。相反,法官们会心安理得地容忍那些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充当定罪的依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领导机关协调的场合,法院过分坚持自己的立场而与公、检两家意见相左,会致很多人心生不快。据此,法院也会说服自己服从大局,何况服从大局与尊重领导意义相近,即使误判死刑,领导机关也不会追究法院的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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