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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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具体行为怎样才构成强迫交易,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从学理角度来看,刑法学界认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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