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4、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5、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6、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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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民法典》中并未视作一种需要单独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所以要放大条文的视野,试看除明确“同居”字眼外的,实质内容是对同居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同居关系的案由也只有两个: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法典》没有单独的对同居关系的整套、系统规定。关于同居的直接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多条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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