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签字,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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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首先应该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第二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第三,写明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第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包括家中个人物品、存款、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第五、其他相关事宜。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也可以申请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书写要求: (1)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内容; (2)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共同签字; (3)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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