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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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机动车撞到后,由于行人天生的弱势地位,无论其是否有错,其责任一般都比机动车车主要轻。主要情况为:行为人走人行横道,未闯信号灯的,行人无责。行为人未走人行横道,但已经在机动车道,机动车未注意避让的,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由交警部门认定。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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