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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没有特别规定的,只要欠了债没有还或无力还,而债权人知道名下有房产,并举证给法院要求保全和执行的,法院核实后,是会查封房产的,与欠债金额大小没有特别数量的关系规定。因为查封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案件胜诉后,有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来还债。只要债权人要求的,法院核实了的确有这样可供执行的房产的,不论欠债金额多少,都会查封房产的。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性质的房子也不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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