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满足上述情况,银行可能会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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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被判刑。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限额期限的,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任然不归还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在广东省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并经银行三次以上催缴,拒不偿还的,就会被银行视为恶意透支。 银行即可以起动司法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将采取相应的刑法措施对欠款人处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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