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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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的标准是这样的: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有下列报废标准;当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或者有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等情况的,国家将会指导报废。如果经登记的机动车需要进行强制报废,车主要将机动车出售给相关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提交登记证书,报废机动车的号牌、驾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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