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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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一般减资公告需要两至三周的时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三、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四、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 六、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七、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八、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九、《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十、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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