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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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属于刑事犯罪,是破坏矿产环境资源类的犯罪之一。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地,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如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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