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方式与简易程序之间并非相互排斥,两者之间存在交集。对于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作出限缩性解释,此条规定的“下落不明”应当仅限于“起诉时下落不明”,如通过审理案件已经基本结束,只剩判决书无法送达,则为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则无需再将案件教条地转为普序再走一遍才能公告送达,可以直接在简易程序中将判决书公告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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