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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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居证明内容如下: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双方自愿分居;夫妻共同财产有:根据客观情况,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暂归夫妻一方管理;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详细列明;夫妻在分居期间的所得为各自所有落款。
行政诉讼证明的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对象包括: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即可以基于相应的行政行为为依。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即实体法的依据。 (四)采取行政行动时所取得的程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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