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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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债务承担的特征有: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债务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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