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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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有效期药品的贮存,应有明显标记《有效药品一览表》,效期不满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科医生联系使用或医药公司更换。 3、发药,使用效期药品,要坚持近期先出,的原则。超过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报损处理。 4、报损药品销毁时必须在相关领导带头下至少5人签字见证销毁全过程。 5、若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霉烂、变质,追究保管员责任。 6、凡药品失效、霉变、昆虫咬。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查明原因,再填写报损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若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者,负责人要酌情按比例赔偿。 7、报损院领导批准后,必须交药品会计办理一切手续。
拆零药品应做拆零记录,拆零药品包装袋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拆零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拆零药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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