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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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没有要求,只要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伤残鉴定结果。鉴定项目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耗时较长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完成鉴定的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考核期限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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