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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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
1、对方对交通事故不赔偿赔的可以先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3、对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执行能力,可以恢复执行; 4、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行为,会被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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