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确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此可见: 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2、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这一原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除个人所有外,多数是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方的权益。 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代替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事故原因也可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上述这一归责原则是当前我们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来承担。责任承担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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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要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还需要注意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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