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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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以上的;销售、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用于国家财政债券,存储、夹寄,金额在300元以上;故意使用、出售、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
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类犯罪包括一百多个罪名,各个具体罪名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所犯的罪名和严重程度,各不相同。诈骗类犯罪根据数额和情形的恶劣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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