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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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 (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三)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撤销; (五)违约责任。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擅自约定共同债务归属一方的内容; (2)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约定的内容;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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