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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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中如果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经批准机关批准并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就可以取保。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社会危险性小的等情形。
在刑事拘留中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话,那么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经过国家机关审查之后做出决定。而对于国家机关的确定,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在不同阶段应向不同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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