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十五)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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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设备费。另外还有停工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5.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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