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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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