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有孩子: 此种情况最为普通。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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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入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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