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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仅登记在父母出资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父母出资一方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该房屋为父母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而且,父母出资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对父母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和男方父母名下的,因房产以登记发生效力,对于该房产,夫妻双方和男方父母共同共有,各个共有人对该房产均有四分之一的分割权;但如果共有人有其它的书面约定,按书面约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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