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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彩礼纠纷,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登记结婚但没共同生活过的、婚前给付彩礼行为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向给付方返还彩礼。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离婚彩礼纠纷判决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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