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9、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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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 1、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3、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4、分配破产财产; 5、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清算有两种方式,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指定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工作,法院和债权人不干预。第二种是特别清算,是不能有公司自行指派人员进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处理,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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