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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6 回复
公司欠款诉讼主体(即被告)应该是公司,但《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时,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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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仍属于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该是由签订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诉讼的被告。 2、如果是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如果是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章法律师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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