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男方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与自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男方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6、共同债务,由男方。女方承担共同责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限于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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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关键就是钱的用途,用于个人消费那就是个人债务,用于夫妻生活就是共同债务。这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1、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欠下的债务; 2、在结婚之后,以夫妻名义借的债务,但是实际上却用于个人生活的。
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下列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2、用于生产经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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