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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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时应提交申诉状,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
刑事案件的申诉流程为: 1、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诉状、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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