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使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对于这部分新增的出资,股东有优先认缴权,但是可以放弃。 二、就是说可以由一部分股东认缴全部新增出资,一般要满足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就行(公司章程对于表决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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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权是股权内含的权利之一,股权还有利润分配权,股东身份权等,那如果有限公司章程未特殊约定,股东会表决一般同股同权,一份股权对应一份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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