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2、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何种手续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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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查封的房产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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