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因车辆损坏无法修复,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进行解体,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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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法律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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